一、 乐团的性质、任务
第一条 沈阳交响乐团是在中共沈阳市委和市政府亲切关怀指导下成
立的一支专业文艺团体。是由企业投资、政府扶持、社会赞助成立的一支具有相当规模和较高艺术水准的职业交响乐团,是沈阳市属专业院团之一。
第二条 沈阳交响乐团是由沈阳华浩企业集团投资,与沈阳演艺集团合
作,并共享市文广系统相关资源及平台。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沈阳市文广局。
第三条 沈阳交响乐团性质为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。是按国家相关政策和
法令进行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社会组织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乐团的经营模式是采取政府购买、市场化运营、广泛吸收社会资本。
第四条 沈阳交响乐团的任务及办团宗旨是弘扬和普及高雅艺术,服
务人民大众,高水平提升市民文化修养,高质量传播中外高雅艺术精华。通过艺术惠民和高雅艺术推广,走出一条具有独具特色的职业发展道路。
二、 乐团组成人员及组织机构
第五条 乐团演奏员由下列人员组成。
1、 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及乐队演奏经验的专业人员。
2、 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及管理经验的行政业务人员。
3、 专业院校具有较高演奏水平的中青年教师。
4、 热爱交响事业、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知名艺术家。
第六条 乐团实行团长负责制,团长由乐团法人担任,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团委会。团委会组成人员由团长任命,包括常务副团长一人,音乐总监(或常任指挥)一人,分管业务副团长若干人,乐队队长一人。团委会是乐团最高权利机构。团委会成员采取聘任制,任期两年。
第七条 乐团设立艺术委员会,其成员由乐队首席、声部长及知名专家组成(艺委会工作职责另行印发)。
第八条 音乐总监(或常任指挥)负责音乐季及重要演出的曲目安排,提交团委会讨论通过,负责乐队人员配置、训练及发展规划,对排练、演出负责。
第九条 根据乐团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行政部门,行政部门负责人采用聘任制,由主管副团长提名,团长任命,任期两年(各部门工作职责另行印发)。
第十条 乐团设立党支部、工会、团支部,工作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,
三、 乐团的收入分配形式
第十一条 根据乐团登记注册为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这一特殊性质,
演职人员的薪资待遇采取月底薪+排练补助费+演出补助费+年终奖励形式,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购买社会保险。
第十二条 演职人员的薪资及补助费按月发放(标准另行规定)。
四、 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
第十三条 甲、乙双方应认真执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法律、法
规。甲方应确实保证乙方在团期间的合法权益。乙方应确实遵守乐团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第十四条 在合同期间内,甲方无权无故解聘签约人员。确需解聘的需具备以下条件:
1、 违返政府法令、法规、法纪。
2、 违反乐团规章制度,批评教育无效者。
3、 乐团实行末位淘汰制,考核不及格或符合末位淘汰制条件的人员。
第十五条 乙方在受聘期间,未经甲方同意,不得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,违规者将予以经济赔偿。
第十六条 未经乐团批准,签约人员不得参加其他职业团体的排练、演出活动(在职人员参加原单位活动除外),不得借用乐团名义从事个人活动。
第十七条 签约人员应认真阅读并遵守乐团以下规章制度:
1、 《考勤制度》
2、 《乐谱管理制度》
3、 《乐器管理制度》
4、 《业务考核制度》
5、 《排练厅“八不准”》
五、 聘任、考核、解聘及签约期限
第十八条 乐团采取入团考试制度,入团考试由艺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。考试曲目由乐团音乐总监(或常任指挥)负责制定,评委由乐团指挥、乐队首席及声部长担任。考试通过后,试用期为三个月。试用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后,提交团委会讨论通过。
第十九条 演职人员聘任签约时间一般为一至三年,60岁以上者属临时聘用人员,不再签约。
第二十条 为提高团员的业务水平,乐团采取定期业务考核制度,考核成绩记录个人档案,做为评级、晋升职称的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解除聘任合同的人员分为以下两种情况:
1、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的。
2、 违法违纪的。
3、 双方自愿。
解除聘任合同需经本人提出申请,团委会讨论通过
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款若与国家法令、法规相悖,以国家法令、法规为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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